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68號
CTDV,106,司促,11868,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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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史榮昌、洪史阿雪、史榮正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前民事 訴訟法第521 條定有明文。次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 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 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1 項定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史榮標積欠債務未償,且已於民 國98年7 月1 日死亡,債務人為其繼承人,自應繼承前述張 正煌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在史榮標生前已對其聲請督促程序,且經臺灣高雄 地法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13080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而債 務人因繼承之關係,已繼受史榮標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 ,當為前述支付命令效力所及,債權人自不得再聲請對債務 人重行核發請求內容同一之支付命令,債權人本件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本得持前述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無再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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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