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41號
CTDV,106,司促,11841,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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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債 權 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滄龍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非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
  滄龍』。
二、債務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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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