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債 權 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滄龍即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非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 滄龍』。二、債務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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