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08號
CTDV,106,司促,11808,201710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債 權 人 天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德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家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王家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