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玖萬捌仟
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52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1月6 日起至110 年10
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69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6 年07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1,000 元計付違約金。立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於98年3 月3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
逾期違約金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400 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 元,最高收取3 個月。
㈢現尚欠債權人467,678 元,其餘部份詳如主文所示各筆貸款 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 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請求債權㈠違約金部分,依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八條所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則債權人請求逾三期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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