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葉春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葉春娥於民國92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9月
03日起至民國98年09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21日止累計13,285元正未給
付,其中13,175元為本金;11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葉春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05日止累計15,653元正未給付
,其中15,290元為消費款;63元為循環利息;3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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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5%│
│ │13175 │9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290 │9 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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