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明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明國於民國9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3日止累計53,79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463元為本金,40,3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許明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3日止累計647,302元正未給
付,其中167,565元為消費款;476,137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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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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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167565│9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清償日 │按年利率20%計 │
│ │13463 │9月1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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