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柯朝耀
王麗珠
柯敦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高文斌
黃永健即黃永健建築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4時10 分訊問原告聲請之證人即調解委員蔡朱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