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3年度,22號
CTDV,103,海商,22,20171018,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上訴人即
被   告 Thiha To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28,0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1/1頁


參考資料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