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22號
CTDM,106,聲判,2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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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泰源
被   告 林永龍
      李政杰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涉犯強制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322號
駁回聲請再議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4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世鍇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鍇公司)以被告林永龍李政杰 涉嫌強制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以 106年度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 察長以再議無理由為由,於106年7月4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 第13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 再議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全卷審核屬實,堪 可認定。次查,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6年7月7日送達予 聲請人住所,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 交付審判等情,有前開駁回再議處分書之送達證書、蓋有本 院收件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委任狀可稽(詳再議卷 第22頁;本院卷第1頁),亦堪認定。準此,本件聲請人在 法定期間內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式上於法有據,合 先敘明。
貳、本案得心證之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至4所定「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目的在建立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 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 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 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 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 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 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 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在偵 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 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 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 ,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 訴門檻時,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 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 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準此,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條亦規定,法院於審 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外,自不宜 率予交付審判。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 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 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 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 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三、本件理由除援引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外,茲補充如下 :
㈠證人朱宗榮清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山公司)、峻德鋼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峻德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朱宗榮於 105年1月26日,為向被告林永龍借款新臺幣1,100萬元,與 被告林永龍簽立債權讓渡書,約定若朱宗榮無能力償還借款 ,無條件讓渡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予被告林永龍。105年5 月25日17時許起至同年月27日間之某時,被告林永龍將如附 表所示之機器設備運走等情。業據被告林永龍於警詢、偵訊 時供述:與朱宗榮有借貸關係,他本息無法清償,我的金主 給壓力,讓他簽讓渡書;所有借款、還款、讓渡都是朱宗榮 主導等語在卷(詳警4300卷第48頁第1行以下;他594卷第39 頁背面第16行以下、倒數第7行以下、第40頁第2行以下)。 核與證人朱宗榮於警詢、偵查時證陳:清山公司、峻德鋼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是我,2家公司的人事、會計業務都是我負 責,該105年1月26日債權讓渡書是我簽署的,如果屆時沒有



辦法還錢,可提供機器抵償等語;證人即告訴人世鍇公司員 工馬玉玲於警詢時指訴: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實際負責人 是朱宗榮等語(詳證人朱宗榮:警3400卷第34頁倒數第9行 以下、第34頁背面倒數第7行以下;偵卷第53頁背面第1行以 下、他594卷第34頁第7行以下、第34頁背面第3行以下。馬 玉玲:警3400卷第67頁背面倒數第12行以下),情節相符。 且有債權讓渡書在卷可憑(詳警4300卷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 、第50頁至第51頁)。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林永龍於105年5月25日,在上址清山公司廠內,將如附 表所示之機具搬離之行為,是否涉犯強制罪嫌?被告李政杰 是否於上揭時、地,為涉犯強制罪嫌之行為?
1.105年5月25日18時許,被告林永龍經過清山公司廠址時(地 址: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見很多人在廠內、 外,遂進入該址找朱宗榮詢問,他沒說話,經詢問廠內其他 人,對方稱朱宗榮欠錢,故要運走機具,為保護該處屬於我 的機具,遂將工廠內如附表所示之機具運離等情,業據被告 林永龍供承在卷(詳警4300卷第40頁第9行以下)。核與告 訴代理人即世鍇公司員工馬玉玲於警詢時證述:105年5月25 日18時許,放置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機械1 批,遭他人搬運載走,朱宗榮也在場等語(詳警4300卷第66 頁背面倒數第4行以下、第68頁第7行以下)。 2.被告林永龍於上開時、地,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具搬離上址清 山公司之經過,雖經證人即受告訴人世鍇公司僱用在上址清 山公司擔任保全之宋其清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高立保全公 司(下稱高立保全)派我至世鍇公司服勤,世鍇公司再派我 至上址清山公司,負責世鍇公司向清山公司購買螺絲製造、 加工機台守衛工作;105年5月25日上午7時至19時,在清山 公司擔任保全;李政杰搶走大門遙控器,林永龍站在我後方 ,控制我行動,不讓我隨意離開;林永龍李政杰其中1位 口氣很差地跟我說:『不要亂動,不要打電話』,我跟他搶 遙控器,他要我乖乖的坐就好,對方有3個人在外面等,我 也沒辦法等語(詳警4300卷第70頁第3行以下、第70頁背面 倒數第14行以下;他594卷第17頁倒數第10行以下至第18頁 第1行);證人即同受世鍇公司僱用、案發當天與宋其清接 班之保全王嘉瑞於警詢、偵查中則證稱:高立保全派我至世 鍇公司服勤,世鍇公司再派我至上址清山公司,負責世鍇公 司向清山公司購買螺絲製造、加工機台守衛工作;105年5月 25日19時至隔天早上7時,在清山公司擔任保全;李政杰把 宋其清囚禁在警衛室裡,溝通後宋其清才離開,林永龍指揮 人把機器搬上車、載走,我在拍照存證,李政杰限制我不要



拍照,並用手阻擋,並跟我說『不要動、不要出去,刪掉錄 影內容,不然就不好意思』,他要我不要亂動,乖乖待在守 衛室裡;呂昆佑、朱昱任許家凱林鈺盛李政杰買東西 ,接受李政杰指揮等語(詳警4300卷第73頁背面第3行以下 ;他594卷第18頁第3行以下);證人即同受世鍇公司僱用、 案發當天與王嘉瑞同班之保全李尚謙於警詢、偵查中亦證稱 :高立保全派我至世鍇公司服勤,世鍇公司再派我至上址清 山公司,負責世鍇公司向清山公司購買之螺絲製造、加工機 台守衛工作;105年5月25日19時至隔天早上7時,在清山公 司擔任保全;我與同事王嘉瑞至上址清山公司接班時,有人 出示文件稱裡面的螺絲製造、加工機台已販賣給他們,我打 電話給保全公司業務經理鄧仁寬,之後鄧仁寬、世鍇公司課 長蔡松峻均到場;期間,李政杰控制大門遙控,叫我們在守 衛室不要出去,要我們坐著,不能用手機拍攝,林永龍在辦 公室內,他們把機器上世鍇公司名字噴掉,改噴「王」字, 之後就開始搬;李政杰指揮其他男子,林永龍在該處指揮拖 車進出,將機具搬至車上等語(詳警4300卷第73頁背面第3 行以下、倒數第9行以下至第74頁第7行、第76頁第4行以下 ;他594卷第19頁倒數第10行以下、第19頁背面第7行以下) 。惟被告林永龍於偵查中辯稱:臨時看到有人要搬機器,我 的機器要被搬走了,就趕快跟著搬;現場看到不認識的人要 找朱宗榮,還有在搬機器的吊車;朱宗榮說我可以把搬走機 器,他沒說已把該批機器賣給世鍇公司,我搬走的機器上沒 看到世鍇公司的圖案,沒有以紅漆或其他方式塗掉該批機器 上「世鍇公司」的圖案;不認識李政杰等語(詳他594卷第4 0頁第16行以下、第40頁背面第2行以下;偵卷第80頁第1行 以下、第17行以下、第81頁第10行以下)。被告李政杰於偵 查中辯稱:今天來的(指林永龍朱昱任吳孝文呂佑許家凱林鈺盛),我都不認識,當天與友人詹良鴻一起去 ,我在外面等等,沒有進警衛室語(詳他594卷第41頁第4行 以下、第8行以下、倒數第14行以下)。本院審酌: ①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 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 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證人朱宗榮 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除林永龍外,還跟很多人有民間借貸 關係,有2組地下錢莊;105年5月15日跳票後,陸續有人來 清山公司要債;105年5月25日除了被告林永龍外,還有其他 債權人,現場約有50、60人;警察到場時,我在現場,並未 遭受脅迫暴力,這是私人債務問題,我想私下與債權人協商



,不需警方介入處理,與債權人有簽具債權讓渡書;被告林 永龍搬機器時,當下我認定這批機器是屬於林永龍的;機器 被搬走那天,我沒有告知林永龍及現場的人『機器是世鍇公 司的』,切結書是案發時我當場寫的;當天沒看到林永龍把 世鍇公司貼在機器上的標籤除去,被告林永龍沒有對我暴力 討債等語明確(詳他594卷第35頁背面第1行以下、第43頁第 1行以下;警4300卷第32頁第5行以下、第37頁第12行以下; 偵卷第54頁背面第2行以下、第13行以下、倒數第4行以下) 。證人鄧仁寬於警詢時則證稱:105年4月25日起接管該址清 山公司(指保全業務);我前往上址清山公司督導時,有不 明人士叫我離開,不讓我進去,我感到事情不對,立刻至世 鍇公司向課長蔡松峻馬玉玲報告,再趕至清山公司,警方 已到場等語(詳警4300卷第80頁背面第12行以下)。而證人 蔡松峻於警詢時證稱:105年5月25日17時30分許,接獲馬玉 玲通知,上址清山公司有人要搬運世鍇公司資產,我備好合 約書獨自前往,並請鄧仁寬報案,抵達現場後,警察也到場 等語(詳警4300卷第79頁第4行以下)。因證人朱宗榮就其 向被告林永龍借款之經過、案發時員警到場處理之經過等證 述;證人鄧仁寬證述其向世鍇公司報告始末;證人蔡松峻證 述其獲報後前往上址清山公司處理之經過,互核情節相符, 且有前揭債權讓渡書、切結書在卷可稽。是證人朱宗榮、鄧 仁寬蔡松峻上開證述,均核屬有憑,堪認可信。 ②觀諸證人朱宗榮鄧仁寬蔡松峻上開證述可知,員警據報 到場處理時,被告林永龍與證人朱宗榮鄧仁寬蔡松峻4 人均在上址清山公司。審酌被告林永龍亦持有合法債權讓渡 書,主觀上本即認為,依前揭債權讓渡書,其可搬離該批機 械。再者,如附表所示之機器係放置在證人朱宗榮所經營之 清山公司廠內,而被告林永龍既未參與證人朱宗榮與告訴人 間如附表所示之機具買賣契約之磋商、簽訂,且證人朱宗榮 係在其與被告林永龍簽立債權讓渡書後,始將該批機器販賣 予告訴人,有債權讓渡書、買賣契約書及匯款證明在卷可考 (詳警4300卷第5頁至第17頁背面、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 第50頁至第51頁)。是被告林永龍本即難以確認該批機器是 否遭證人朱宗榮販賣予告訴人。況本件案發時,證人朱宗榮 係認定該批機器屬於林永龍,復未告知林永龍及現場的人『 機器是世鍇公司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林永龍是 否主觀上明知該批機器為告訴人所有,仍出於妨害告訴人使 用該批機器之強制犯意,搬離該批機器,自亦無法以證人朱 宗榮之證述補強告訴人之指訴。依上開說明,自難僅以告訴 人之片面指訴,遽對被告林永龍為不利之認定。至告訴人指



訴被告林永龍搬走如附表所示之機器前,先以噴漆塗掉機器 上之世鍇公司字樣,改噴「王」字部分:因告訴代理人范仲 良律師於偵查中陳稱:告訴人在105年5月24日就知道,當天 機台(指被告賣給告訴人之機器)就有人來噴漆,把世鍇公 司的記號塗掉,噴上他們自己的記號等語(詳他594卷第51 頁背面第15行以下)。然證人王嘉瑞李尚謙則係證稱被告 林永龍係於105年5月25日員警離開後,在機器上噴漆。告訴 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與證人王嘉瑞李尚謙朱宗榮之證陳, 相互歧異。且卷內亦未有任何遭塗損之世鍇公司財產標籤等 證據可資佐證。加以證人朱宗榮證稱其當天沒看到林永龍把 世鍇公司貼在機器上的標籤除去,均如前述。是尚難據此認 定被告有何毀損機器上之世鍇公司字樣,而妨害告訴人行使 表彰該批機器所有權權利之犯行。
③證人宋其清、王嘉瑞李尚謙固證述被告林永龍李政杰分 別有前揭強制犯行如前。然證人宋其清於偵訊時亦證稱:被 告林永龍李政杰沒有說如果我亂動會怎樣,沒有拿工具、 刀槍限制我,當天19點王嘉瑞李尚謙來接班,我就離開了 ,自被告林永龍李政杰來至我離開為止,大約17時至19時 止,我沒有說要離開等語(詳他594卷第18頁第1行以下); 及證人王嘉瑞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林永龍李政杰沒有用強 暴、脅迫方式壓制我,被告林永龍有給證人蔡松峻看債權讓 渡書,說朱宗榮欠債所以來搬機器,當時警方也在場,有把 債權讓渡書給警察等語(詳他594卷第18頁背面倒數第13行 以下、第19頁第1行以下);證人李尚謙於偵訊時證稱:李 政杰沒有說要對我們怎樣,沒有用其他強暴脅迫方式壓制我 ,我於早上7時離開,被告林永龍有給證人蔡松峻、警察看 債權讓渡書,沒有看到其他人遭強暴、脅迫等方式限制行動 自由等語(詳他594卷第19頁倒數第2行以下、第19頁背面第 2行以下)。衡諸證人宋其清、王嘉瑞李尚謙3人均係由告 訴人派至上址清山公司,負責守衛前揭如附表所示機械之保 全人員,是其等於服勤期間,若遇有他人欲搬離上址清山公 司內告訴人所買受之機器,或係對其等施加強暴、脅迫;限 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妨害行使權利等不法行為,應不至於坐 視不理,亦不至於在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隻字未提。然觀 諸⑴證人宋其清於員警據報到場前之19時許,即依其平常下 班時間,離開上址清山公司,且其離開上址清山公司後,既 未向高立保全、告訴人通報被告林永龍李政杰在上址清山 公司之行為,亦未就其遭被告李政杰搶走其大門遙控器,遭 被告林永龍控制其行動,不讓其隨意離開;遭限制不能撥打 電話等事,報警處理。⑵證人王嘉瑞李尚謙2人於員警據



報到場處理時,亦未就被告林永龍李政杰在員警到場前, 限制其等拍照,要求其等刪掉錄影內容等行為,向警表達訴 追之意,亦未要求告訴人、高立保全加派人力支援上址清山 公司保全工作等情,就證人宋其清、王嘉瑞李尚謙對其於 案發時遭被告林永龍李政杰控制行動之應變反應,明顯與 常情有悖。證人宋其清、王嘉瑞李尚謙就其等於案發時遭 被告控制行動、妨害行使權利之證述,均尚難採信。又證人 鄧仁寬蔡松峻於案發時均親抵上址清山公司,是其2人自 會詢問證人王嘉瑞李尚謙,以瞭解被告林永龍李政杰有 無限制保全人員行動、妨害保全人員進行守衛廠內機械情事 。據此,若被告林永龍李政杰確有於案發時、地,以強暴 、脅迫,妨害證人王嘉瑞李尚謙進行保全工作,或有破壞 機器上之世鍇公司字樣等情事,佐以證人鄧仁寬係負責上址 清山公司保全工作,而證人蔡松峻亦係告訴人派至現場處理 、交涉之人員,因此,證人鄧仁寬蔡松峻若知悉被告林永 龍、李政杰有何以控制保全人員、妨害保全人員行使權利或 其他不法行為,自當立即向到場處理員警舉報。惟查,證人 蔡松峻於警詢時證稱:不知道在上址清山公司之30多名不詳 人士有無對其他人使用暴力,對我沒有使用暴力等語(詳警 4300卷第79頁背面第2行以下);證人鄧仁寬於警詢時證稱 :在場不詳人士沒有限制我與其他人自由等語(詳警4300卷 第79頁背面第2行以下)。是就被告林永龍李政杰是否有 為告訴人所指之強制犯行乙節,亦無法以證人鄧仁寬、蔡松 峻之證述補強告訴人之指訴。且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李政杰有證人王嘉瑞李尚謙證述之呂昆佑、朱昱任、許 家凱、林鈺盛李政杰買東西,接受李政杰指揮,李政杰指 揮其他男子等情,雖被告李政杰所辯不符,仍無從逕認告訴 人之指述可採,附此敘明。
3.此外,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再主張再次傳喚證人蔡松峻,以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機械遭噴漆塗銷世鍇公司字樣、保全人員 遭到限制、對被告提示契約書等節,惟查,證人蔡松峻於警 詢中已證陳:不知道在上址清山公司之30多名不詳人士有無 對其他人使用暴力,對我沒有使用暴力等語,已如前述,顯 然證人蔡松峻於警詢時已表明其對案發時現場有無暴力不法 情事,毫無所悉。是以,聲請人聲請再次傳喚上開證人,顯 屬無調查必要之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認被告2人罪嫌不足 ,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尚無違誤,告訴 人猶執前詞,認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適用法律有誤, 聲請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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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資產編號│名稱(簽約時間、公司) │規 格 │數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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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0301 │四模四沖螺絲成型機(105021 │BF17B-4SL │ 1 │
│ │ │5、峻德鋼公司) │ │ │
├──┼────┼──────────────────┼───────┼────┤
│ 2 │C0302 │3模3(0000000、清山公司) │JBF-24B3SUL │ 1 │
├──┼────┼──────────────────┼───────┼────┤
│ 3 │C0303 │3模3(0000000、清山公司) │PN19B-3S │ 1 │
├──┼────┼──────────────────┼───────┼────┤
│ 4 │C0304 │3模3(0000000、清山公司) │PN19B-3S │ 1 │
├──┼────┼──────────────────┼───────┼────┤
│ 5 │C0305 │4模4(0000000、清山公司) │EF24B4S │ 1 │
├──┼────┼──────────────────┼───────┼────┤
│ 6 │C0306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CR08N-4" │ 1 │
├──┼────┼──────────────────┼───────┼────┤
│ 7 │C0307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30N-6" │ 2 │
├──┼────┼──────────────────┼───────┼────┤
│ 8 │C0312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80L8006 │ 1 │
├──┼────┼──────────────────┼───────┼────┤
│ 9 │C0313 │打頭機(0000000、清山) │JM-25102 │ 1 │
├──┼────┼──────────────────┼───────┼────┤
│ 10 │C0315 │螺絲成型機4模4(0000000、清山公司) │ZW084L-005 │ 1 │
├──┼────┼──────────────────┼───────┼────┤
│ 11 │C0316 │螺絲成型機4模4(0000000、清山公司) │ZW084S-008 │ 1 │
├──┼────┼──────────────────┼───────┼────┤
│ 12 │C0330 │自動輾牙機(0000000、峻德鋼公司) │ZR30NK0112 │ 1 │
├──┼────┼──────────────────┼───────┼────┤
│ 13 │C0332 │自動輾牙機(0000000、峻德鋼公司) │CR08NK0228-8R │ 1 │
├──┼────┼──────────────────┼───────┼────┤




│ 14 │C0333 │自動輾牙機(0000000、峻德鋼公司) │CR08NK0231-8R │ 1 │
├──┼────┼──────────────────┼───────┼────┤
│ 15 │C0334 │冷鍛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CW064L-005 │ 1 │
├──┼────┼──────────────────┼───────┼────┤
│ 16 │C0335 │冷鍛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ZW064S-008 │ 1 │
├──┼────┼──────────────────┼───────┼────┤
│ 17 │C0336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H8001 │ 1 │
├──┼────┼──────────────────┼───────┼────┤
│ 18 │C0337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60SK0016 │ 1 │
├──┼────┼──────────────────┼───────┼────┤
│ 19 │C0338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60SK0014 │ 1 │
├──┼────┼──────────────────┼───────┼────┤
│ 20 │C0339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NK0040 │ 1 │
├──┼────┼──────────────────┼───────┼────┤
│ 21 │C0340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NK0039 │ 1 │
├──┼────┼──────────────────┼───────┼────┤
│ 22 │C0341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H405 │ 1 │
├──┼────┼──────────────────┼───────┼────┤
│ 23 │C0342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L6003 │ 1 │
├──┼────┼──────────────────┼───────┼────┤
│ 24 │C0343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20H8016-8R │ 1 │
├──┼────┼──────────────────┼───────┼────┤
│ 25 │C0345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30H009 │ 1 │
├──┼────┼──────────────────┼───────┼────┤
│ 26 │C0346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40L600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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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C0347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30H4029 │ 1 │
├──┼────┼──────────────────┼───────┼────┤
│ 28 │C0348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CR08NK0110-8R │ 1 │
├──┼────┼──────────────────┼───────┼────┤
│ 29 │C0349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CR08NK0111-8R │ 1 │
├──┼────┼──────────────────┼───────┼────┤
│ 30 │C0350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CR08NK0208-8R │ 1 │
├──┼────┼──────────────────┼───────┼────┤
│ 31 │C0351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B30H401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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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C0352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PN17B-3SL │ 1 │
├──┼────┼──────────────────┼───────┼────┤
│ 33 │C0353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BF17B-3S │ 1 │
├──┼────┼──────────────────┼───────┼────┤




│ 34 │C0354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BF13B-4S │ 1 │
├──┼────┼──────────────────┼───────┼────┤
│ 35 │C0355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BF13B-4S │ 1 │
├──┼────┼──────────────────┼───────┼────┤
│ 36 │C0356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JM-20105 │ 1 │
├──┼────┼──────────────────┼───────┼────┤
│ 37 │C0357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JM-2010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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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C0358 │螺絲成型機(0000000、清山公司) │JM-155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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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C0314 │自動搓牙機(0000000、峻德鋼公司) │3分車 │ 1 │
│ │ │ │ZR30NK0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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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C0331 │自動輾牙機(0000000、峻德鋼公司) │Z30NK0117 │ 1 │
├──┼────┼──────────────────┼───────┼────┤
│ 41 │C0344 │自動輾牙機(0000000、清山公司) │ZR20H8017-8R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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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