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233號
CTDM,106,簡,2233,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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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桂伶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桂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桂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上午 某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6 年,應予更正),在高雄市美 濃區民族路上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朱」之 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000 元之代價,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5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翌日上午11時許,在高雄 市○○區○○路0 段00號「金多利電子遊藝場」內,因形跡 可疑為警盤查,經警目視發現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露有疑似 毒品之痕跡,而當場扣得其所有、尚未施用之前述甲基安非 他命5 包(驗前淨重合計1.649 公克,驗後淨重合計1.597 公克),而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桂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5 包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8 月11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4865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 查緝毒品之禁令,猶向他人購入第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持有毒品之數量 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 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 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毒品包裝袋因殘留有毒品,且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爰俱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 驗前淨重 │ 驗後淨重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751公克 │0.74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26公克 │0.21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13公克 │0.20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06公克 │0.197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53公克 │0.24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合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1.649公克 │1.597公克 │
│ │(含包裝袋伍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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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