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佳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5902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
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
第6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佳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中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5 年10月28日詢問筆 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