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寶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7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唐寶棕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