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慶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試射之非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慶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非 制式子彈4顆(查扣6顆,已試射2顆),經鑑定結果具有殺 傷力,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而 以106年度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而該案 中原扣得改造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6顆等物,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 使用,具殺傷力;另扣得子彈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6年2月2日刑鑑字第00000 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上開未 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4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4顆部 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