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江玉治(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明(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江龍(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生(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呂賴貴珠(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林賴貴蓮(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貴鳳(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貴秀(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貴娥(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貴英(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李賴貴戀(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敏雄(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貞(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妤婕(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江玉治、賴文明、賴江龍、賴文生、呂賴貴珠、林賴貴蓮、賴貴鳳、賴貴秀、賴貴娥、賴貴英、李賴貴戀、賴敏雄、賴淑貞、賴妤婕為原告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賴阿木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江玉治、賴文明、賴江龍、賴文 生、呂賴貴珠、林賴貴蓮、賴貴鳳、賴貴秀、賴貴娥、賴貴 英、李賴貴戀、賴文聰為其繼承人,惟因賴文聰於91年11月 7 日歿,即由其繼承人賴敏雄、賴淑貞、賴妤婕代位繼承, 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三十四第15頁至第29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 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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