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77號
TYDV,106,除,377,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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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唐幼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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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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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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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79ND005530-3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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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364-0 │股票│ 1 │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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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