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6號
TYDV,106,除,336,2017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謝其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3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禾毅企業社蔡淑玲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106年4月25日 │6,200元 │FA三三四四五四│ │
│1 │ │ │ │ │四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