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29號
TYDV,106,除,329,2017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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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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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