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楊漢塏(原名:楊順發)
被 告 謝遠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511 號裁定移送前
來,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及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未具 體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補正並於本院106 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其聲明變更為如下列聲明欄所示(見 本院卷第58頁),經核上開關於訴之聲明之變更所據事實理 由均係原告遭被告詐騙而交付款項,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 至變更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部分,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另確認被告僅有謝遠華一人之部分,亦僅係更正法律 上之陳述,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均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謝遠中所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屬來路 不明、能否兌現有疑之支票,亦明知其資力不佳無還款能力 ,竟於102 年3 月間向原告佯稱前揭支票係票信良好之支票 ,並以該等支票作為借款擔保向原告借款,致原告誤信該等 支票均屬合法取得而可兌現,而交付被告合計64萬5,000 元 之現金以為借款,並收受被告所交付之支票以為借款之擔保 。原告嗣查悉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業經掛失止付後始知受騙 。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02 號判處被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765 號判 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無還款資力,竟持來源不明且能否兌現 有疑之前揭支票,致其誤信支票信用良好可得兌現而同意借 款並交付64萬5,000 元予被告之事實,此有本院105 年度易 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765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遭被 告實施詐騙,陷於錯誤,乃將其所有合計64萬5,000 元之款 項交付予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 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其所受金錢損失64 萬5,000 元,即為有理由,可以准許。
五、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應負之上開給付 義務,雖未經特約而無確定期限或約定利率,然其既經收受 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依前開說明,自應從 該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 年11月16日,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對原告負遲延責任(見審附民卷第24頁)。原告 就此所為之請求,亦屬正當,可以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64萬5,000 元,及自105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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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訴字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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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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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仲明 │陽信銀行臺北│102 年3 月21日│200,000元 │AD7408898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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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利目達生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102 年3 月30日│100,000元 │AB0575289 │
│ │ │銀行汐止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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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利目達生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102 年5 月6 日│1,000,000 元 │AB0575287 │
│ │ │銀行汐止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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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安泰商業銀行│102 年4 月10日│215,000元 │BF0415207 │
│ │境保護基金會 │農安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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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安泰商業銀行│102 年4 月30日│1,000,000 元 │BF0413588 │
│ │境保護基金會 │農安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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