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7號
TYDV,106,補,717,201710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科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6 萬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