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11 萬5,9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9,056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