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21號
TYDV,106,聲,221,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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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90號事件,為明瞭對 造是否有於庭訊時對聲請人為行使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 聲請調閱複製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9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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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