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謝清海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6 年度司執字第48618 號執行事
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 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玆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