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陳玉燕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
○○○○○○○ 段00號
李鎔任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
000號2樓
李升尹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張裕發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玉燕、李鎔任、李升尹為上訴人李年祥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提起上訴後,嗣於同年 9 月7 日死亡。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 訟,始為合法。查上訴人之全體繼承人為陳玉燕、李鎔任、 李升尹,並現查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等節,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附卷為證,茲因上開陳玉燕等3 人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 裁定命上開陳玉燕等3 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