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44號
TYDV,106,消債聲,44,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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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雪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雪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雪英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 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 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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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