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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17號
TYDV,106,消債更,217,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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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朱承証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9)×10×34=340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 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
  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
  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
  例、金額各為何?
三、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四、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聲請債務清理請勿輕信及委任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外的
  團體或個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辦酬勞,如對於相關程序
  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櫃台或電詢法律扶
  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桃園地方法院關心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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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