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迪宏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7)×10×34=272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 年度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
例、金額各為何?
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
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
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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