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067號
TYDV,106,司票,8067,201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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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67號
聲 請 人 芸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王子文
  故請表明聲請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經
  聲請人蓋印其正確之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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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芸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