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748號
TYDV,106,司促,2174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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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簡智成
債 務 人 簡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智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參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簡智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參
  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簡明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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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