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
債 權 人 趙褚玉蕋
債 務 人 呂彥霖(原名:呂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66萬元未還,為此請求清償。惟
查除其中20萬元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足資釋明外,其餘借款
皆未提出借據或任何釋明文件,自難釋明超過上開20萬元部
分之借款存在且屆清償期。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
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超過20
萬元暨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