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姿蓉
債 務 人 何文玉
債 務 人 唐禹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姿蓉、何文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何姿蓉、唐禹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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