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0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潘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伍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惠慈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65
347034,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888 元
,專案補償款9,568 元,共計15,456 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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