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01號
PCDV,106,司促,22801,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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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0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潘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伍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惠慈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65
   347034,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888 元
   ,專案補償款9,568 元,共計15,456 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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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