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9號
債 權 人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史碩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受債務 人委任處理歐洲發明專利案件相關事宜,該案已於期間內處 理完畢,惟債務人仍未給付服務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 由債權人所提出之對帳單可知其客戶名稱為第三人天暘矽晶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足認委任債權人處理事務之人為天暘矽 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債務人僅為該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二者為不同人格,不可一概而論。準此,債權人 以債務人為系爭專利案件之委託人而向其請求清償該服務費 用,於法顯屬無據,爰依上開規定、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