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353號
TYDV,106,司促,21353,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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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徐秋雄
債 務 人 高秀蘭
債 務 人 余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高秀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
  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秀蘭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明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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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