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290號
TYDV,106,司促,21290,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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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90號
債 權 人 鴻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岢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廣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表明明確請求本金金額,又上開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如
  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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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