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
債 權 人 劉瑞昇
債 務 人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宏
債 務 人 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水
人
債 務 人 呂錦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金水、呂錦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拾壹萬參仟參佰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采宣實業有限公司、豐康紡織有限公司、黃金水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玖仟玖佰元,
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2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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