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00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周勝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財萬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游財萬已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死亡,故請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游財萬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
三、查報被繼承人游財萬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