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84號
TYDV,106,司促,20884,201710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長志

債 務 人 范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參萬捌
  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陸
  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