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710號
TYDV,106,司促,20710,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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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債 權 人 張雅媜
債 權 人 雷王瑞
債 權 人 黃建斌
債 權 人 李秀萍
債 權 人 李峻皓
法定代理人 連素慧
法定代理人 李董安
債 權 人 朱應南
債 權 人 呂浩廷
債 權 人 張萬順
債 權 人 葉庭佑
債 權 人 呂文琪
債 權 人 賴信蓉
債 權 人 莊坤錡
債 權 人 汪裕偉
債 權 人 黃仁德
債 權 人 曾淑敏
債 權 人 呂學堂
債 權 人 梁晏榮
債 權 人 陳慶晃
法定代理人 伍玉貞
債 權 人 康家豪
債 權 人 蔡耀毅
債 權 人 莊凱崴
債 務 人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雅媜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
  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雷王瑞清償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建斌清償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秀萍清償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峻皓清償參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應南清償貳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浩廷清償陸萬肆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萬順清償伍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庭佑清償參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文琪清償柒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信蓉清償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坤錡清償伍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裕偉清償肆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仁德清償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淑敏清償玖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學堂清償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晏榮清償參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慶晃清償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家豪清償參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耀毅清償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凱崴清償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
    給付。
二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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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