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何芍芃
債 務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嘉銘
○ 0號2樓
債 務 人 丁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壹
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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