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71號
TYDV,106,司促,20371,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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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楊逸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捌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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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