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78號
TYDV,106,司促,20178,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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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債 權 人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許鑫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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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