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06號
TYDV,106,司促,20106,201710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 權 人 王盟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筱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款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故借用人於受催告
  後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始負返還借款義務,請更正表明正
  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