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債 權 人 王盟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筱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款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故借用人於受催告 後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始負返還借款義務,請更正表明正 確之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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