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12號
TYDV,106,司促,18412,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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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12號
債 權 人 黃盛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票 號YMA0000000、YMA0000000、YMA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本院亦無法確認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 人究係何人,經本院民國106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惟債權人陳報上開支票於聲請支付命 令時尚未屆期,故無退票理由單,又經查詢興群開發有限公 司原法定代理人李秋蓉業已亡故,其公司代表人已註記為缺 額,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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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