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57號
TYDV,106,司促,17857,20171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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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余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壹佰
  玖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玖拾
  玖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
  肆佰玖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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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