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余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壹佰
玖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玖拾
玖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
肆佰玖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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