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51號
TYDV,106,司,5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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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南靜婷 
相 對 人 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及另行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之清算人劉左靖(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聲請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之 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 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同 法第79、81、8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依法已進 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並向法 院聲報,故由惟一的股東劉左靖擔任清算人,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原清算 人劉左靖自相對人遭命令解散迄今,迄未依公司法所定清算 人之義務,履行清算程序,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板橋分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桃園分署函令綦詳,顯 見劉左靖長久以來並無辦理清算事務,如令其繼續擔任清算 人,顯有損害相對人及其債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利益之虞,或 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況經聲請人釋明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 ,劉左靖確實自105 年3 月17日起入監執行,刑期預計至11 1 年6 月1 日,其在監勢必無法履行清算人之職務,堪認劉 左靖確有不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而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 之必要。
四、本院既依聲請意旨,准予解任劉左靖所擔任之相對人清算人 職務,將致相對人陷於無清算人之狀態,為處理相對人未了 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 ,併聲請本院准予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甄酌聲請 人為相對人99年至103 年之負責人,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調 查之年度在其任期內,顯見其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及營運狀況



息息相關,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 形,堪認選派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據上論結,應依公司法第81、82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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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