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48號
TYDV,106,司,48,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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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榮朝會計師(瓦特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 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以105 年度司字第10號受理金城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之清算事件,同時 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就任金城公司之清算人並開始 清算程序,惟目前因104-106 年度使用牌照稅案復查中、10 3-106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案訴願中、逾期未定檢罰單行訴 訴訟中及聯邦銀行款項爭議尚待處理中,而未能於前開時程 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請求准予將本件清算程序之清算 完結日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 期間展延6 個月即至107 年3 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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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