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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