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趙輝吉 趙金永 趙有杉 趙承贊 趙國基 趙保成 趙玉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趙家駿 趙智偉 趙翊凱 趙福來 趙成家 趙振榮 趙進發 趙進國 趙有益 趙阿川 趙群 趙文祥 趙合春 趙明煌 趙聰田 趙昭明 趙麗華 趙月妙 趙素銀 趙春惠 趙庭足 趙月杏 趙淑美 趙政雄 趙文隆 趙彥維 趙忠義 趙春益 趙春來 趙春風 趙榮標 趙朝枝 趙冠錡 趙阿王 趙木生 趙木長 趙玉美 趙于萱 趙健廷 趙韋婷上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趙義雄 趙鳴驊 趙勝隆 趙勝忠 趙婕如 趙淑琴 趙志偉 趙宜德 趙玉雲 趙玉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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