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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44號
TYDV,105,司執消債更,244,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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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玉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1 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12,000元,每1 個月為1 期 ,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864,000 元,清 償成數為22.86%(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1,671, 519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51.69 %),經本院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保單 解約金共為2,365 元(債務人願依保單解約金數額提出等值 現金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攤還,每期約33元)、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均已失效,另有2003年出廠之汽車 1 部,該車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汽車使用年限,可認無 殘值,此外無其餘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前開公司回函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 金額為864,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 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又債務人於105 年8 月1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據債務 人前開所得資料所示,其103 、104 、105 年度給付總額各 為281,472 元、381,478 元、318,332 元,是債務人聲請前 兩年即103 年8 月至105 年7 月收入總額約為621,306 元, 未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其自105 年9 月 起至106 年6 月止,平均薪資約29,067元(薪資結構含本薪 、加班費,並已扣除勞健保),另三節、年終獎金共約13,2 65元,平均每月約1,105 元,此有前開公司出具之工資條及 實領金額證明在卷可參,是以,就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之收入狀況以30,172元計算,尚堪可採。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6,00 0 元、通信費500 元、水電及瓦斯費1,500 元、交通費500 元及生活雜支1,500 元、房屋租金每月7,000 元,共計17,0 00元。經查,債務人及配偶名下無可供居住不動產,足認確



有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且此金額亦無明顯過高之情事 ,尚稱合理,故准予列計;而債務人就個人生活費每月10,0 00元之提列,亦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桃 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3,692元,足證已屬竭力縮減 支出,故准予列計。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債務 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提出逾九成納入還款(含保險解約金 等值現金攤提金額),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 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 ,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 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 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應用以清償 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864,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後續修正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未記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 之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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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