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21號
TYDV,104,重訴,521,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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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西廟
法定代理人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   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楊慶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
  原告請將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拆除房屋之聲明)更正為正
  確(原聲明僅請求拆除一樓,似有遺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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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