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西廟
法定代理人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 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楊慶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
原告請將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拆除房屋之聲明)更正為正
確(原聲明僅請求拆除一樓,似有遺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